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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来说,继承权也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财产将被继承。那么“财产继承权”一词的解释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作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两层含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在继承开始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接受死者继承的资格,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和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在客观意义上享有传承的可能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满足法律条件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所享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其带来实际利益的继承权。财产福利。这种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主观意愿有关。既可以接受、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它是一种具有现实性和财产性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从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的继承法是以宪法“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原则的。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起到确认权利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规定。这些保护措施起到了保护权利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具体来说,男女平等享有财产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享有代位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论性别,均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遗产;配偶一方死亡后,继承方,不论性别,均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决定继承遗产后是否再婚。
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未订立遗产扶养协议的,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对死者履行更多义务的人应该获得更多的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法定继承人,享有一级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已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与被继承人具有同等关系的同居继承人可以得到较大份额;有赡养能力、有赡养条件,但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必须先清偿死者的债务;遗产赡养协议中的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无权接受遗产。继承法的上述规定都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养老、幼幼、保护弱者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形成监护关系的,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力的,应照顾有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并在与死者同住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分配更多的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不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必须给予继承份额以分配遗产。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互谅互让、协商协商、发挥遗产效能的原则
《继承法》第十五条对此有规定。该原则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物尽其用,实现家庭和睦。
首先应核实死者是否有遗嘱。如有遗嘱,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需要确定谁可以成为继承人。
继承人分为一级继承人和二级继承人。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将继承,二级继承人则不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额。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民法典》第1130条同位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额。
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财产继承权术语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合法继承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