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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吴某在山东省菏泽市xx区xx街拥有一套房屋,面积130平方米。2017年3月,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xx街旧城进行改造。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合同期只有两周。
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员上门与吴某协商赔偿事宜。吴某希望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获得货币补偿。住建局的人不同意,吴某要求对房子进行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时间紧迫。理由,拒绝。最终,双方在签约期间未能达成协议,吴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11月,该楼部分已签合同的居民开始搬迁,留下未签合同的30多户。一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破坏了大楼内的部分供暖设备和公共设施。吴无奈只好搬出了家。随后,吴某前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希望尽快签署协议,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
直至202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与吴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吴某的房屋尚未被拆除,吴某起诉住建局,请求法院判决拆除公共设施违法,并对承租人进行赔偿。需损失6万元履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责任。
二、住建局答辩
吴某未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法履行安置和货币补偿职责。另外,吴某自行搬出房屋,应自行承担租金损失。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强行拆除供热设备、公共设施是否合法?2、吴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针对焦点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违规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拆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本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销毁供热设备和公共设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是违法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获得赔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本案中,由于住宅楼内的供暖设施和部分公共设施被拆除,导致楼内环境恶劣,吴某无奈搬出租房。租金也是吴某的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该对此进行补偿。赔偿。补偿金额按照同栋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暂按元36个月计算。
至于吴某要求的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由于吴某的房屋尚未评估,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且吴某尚未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他不具备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要求的条件发展局负责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
但住建局的行为却给吴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尽快委托评估机构依法对吴某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尽快协商签订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解决吴某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四、法院判决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供热设施、公共设施属于违法行为;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吴赔偿租金损失3.6万元;
3、责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两个月内解决吴某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五、律师总结
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采用断水断电等方式强制被拆迁户搬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户可以针对这种行为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供水、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