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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女士与龚老师于2012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龚老师入籍欧洲某国,双方一直在该国居住。2017年非婚生下儿子。但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太短暂了。2021年初,卢女士在宫老师的手机上发现了宫老师这几年来与多名异性拍摄的大量私密照片。她这才知道,她的丈夫早在她怀孕的时候就和很多人出轨了,甚至包括我最好的朋友。
婚姻和友情的双重背叛,让卢女士崩溃自杀。但龚老师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愧疚和悔恨,说国外就是这样。后来,两方分道扬镳。经过深思熟虑,卢女士认为婚姻已经没有必要了,只想尽快离婚,将自己和孩子从泥潭中解救出来。由于居住国不承认其他国家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因此子女和财产将在居住国慢慢解决。通过人介绍,卢女士得知我们团队专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于是联系我们寻求帮助。
团队律师对卢女士的经历深表同情,但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由于管辖权、送达、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普通离婚诉讼相比处理起来相对困难和复杂。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
1、双方近年来均在国外居住,龚先生已入籍并居住在国外。两党也已经分道扬镳。卢女士不知道该男子现住址。立案后,法院通知她应诉,这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2、卢女士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虽然龚老师曾出轨、实施过家庭暴力,但由于证据意识薄弱,卢女士并没有很好地纠正男方的这些错误行为。而且根据其居住国的规定,警方不会向他提供报警记录,导致事后取证困难。如果宫老师不同意离婚,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一审被判不离婚的风险较大。
1、律师团队接案后,深入研究案件,迅速整理案件材料,并在收到陆女士海外寄来的委托书后,尽快立案。为了方便后续的法庭服务,团队律师多次给龚先生发邮件试图取得联系,最终得到了他的回复。经过多方努力,说服他应诉并解决了服务问题。
2、宫先生在应诉后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仍不明确。因此,即使他不同意离婚,准备好关系破裂的证据,以便能够判决离婚,仍然是本案的关键。立案后,律师团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耐心细致地指导卢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域外证据的规定精心整理并提交给法院。虽然宫老师的律师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团队提交的证据和律师意见,认定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双方。
1、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涉外婚姻一般是指婚姻双方、居住地、婚姻缔结地、子女出生地存在一项或者多项涉外因素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涉外婚姻也不例外。根据第《婚姻登记条例》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自愿离婚的在中国内地,男女应当一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2.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在我国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外国被告不在我国居住的,由原告境内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其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境内当事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由双方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定居国外,原在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外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不同国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如何判断监护权归属、赡养费数额、探视权等,取决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还需要解决离婚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同样,如果想要赢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就需要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监护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境内,也可以在诉讼时主张分割。如果财产位于境外,目前我国对于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共同分割并无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海外财产的状况难以查明、分割执行难度较大,且不少国家不承认他国对本国财产的处理判决,因此我国不少法院采取不予处理的态度转向海外资产。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均须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5)其他原因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
对被强制教育措施人员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离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国内的法院,由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原居住地或者境内提起诉讼。由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境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双方中国公民均在国外尚未定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提起离婚诉讼,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