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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搭便车”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只是普通老百姓的口语表达。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搭便车”,
我们先看一下案例:
赵老师和老吴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一天晚上,老吴和朋友在茶馆聚会,偶然遇见了赵老师。聊天中,他得知赵老师在附近吃饭,吃完饭要回小区,就要求一起坐赵老师的车回去。赵老师同意了。晚上八点,赵老师告诉老吴他准备回家了,但进一步告知老吴他还没有拿到驾照。老吴觉得无所谓,然后两个人就踏上了回家的路。途中,他们与前面的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老吴右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
经认定,另一车主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赵先生负次要责任。随后,老吴将赵先生及三轮车车主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费共计6.5万元。
律师评论:
这是一个“善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217条
对此的规定是:“非营业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无偿损害,属于机动车当事人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机动车辆的使用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善意分享”的条件:免费。好心人提供的车辆为非营利性私家车,不向乘客收取任何补偿。(2)善意。善意的人主观上有“善意”,并受到道德或友情因素的帮助。(3)平滑度。好心人没有义务送乘客到目的地。(4)意愿。好心人与乘客之间必须有沟通协调,登机行为必须经过好心人邀请或同意。如果驾驶员不知道乘客已进入车辆或者明确拒绝乘客乘车请求后乘客仍进入车辆,则不属于共享善意的情况。
2.善意人的责任原则上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和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以公平分担责任原则。本案中,赵先生无证驾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搭便车的行为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且因为老吴明知赵先生无证驾驶,仍然搭车,所以他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也是恰当的。减轻赵老师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老师承担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