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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是一家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配件、橡胶制品、五金制品、农业机械及配件批发零售、专业停车服务、汽车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张某某。法定代表人亦为张某某。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某公司与10余家客户签订了全价购车协议。某公司收到超过120万的购车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经过与客户多次交涉,起诉法院并申请执行未果后,法院以未发现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客户王某某于2022年6月14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受理王某某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黑龙江省某某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经营地点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停业。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找不到公司印章,无法提供公司账簿。经对房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另查发现:2021年1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公司未参加2019年、2020年年报,且涉嫌开业后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某公司属于户籍异常,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登记的营业地点和联系电话与企业取得联系。2021年5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及认缴资本为2000万元,投资时间为2023年5月1日,现注册资本为零。经法院判决,公司外债金额为1,279,620元。债务远低于公司注册资本。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部分吗?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
本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止,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这是现在常见的执行到披露案例。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对债务进行清算。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损失,有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清偿债务。债务逾期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公司法人已经解散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该人负有清算法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据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自2014年起,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然而,许多企业家以认缴资本注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公司面临破产、注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按照认缴的数额缴纳出资,直至清偿债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资不抵债的,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先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是订阅制,但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与付费制相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的债务仅100万元以上,远小于注册资本。债务人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企业,筹集100万元以上应该问题不大。管理人首先多次联系债务人代理人钱某某,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进行和解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100万元以上债务。钱某某同意了,并回去考虑答案。后来回复称联系不上股东,无人愿意投资,和解失败。
2022年7月2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黑xx普x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对债务进行清算。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损失,有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但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019年以来,已有10多名债权人在向某公司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后无法获得车辆。多次交涉失败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或判决,某公司从未履行判决或调解义务。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无奈之下,我只能申请一家公司破产清算,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我所为某公司的管理人。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进行了和解。经征求意见后,委托代理人及债权人有意和解,但联系不上法定代表人,也联系不上其他人员。由于不愿出资,导致无法和解。由于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如果简单地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止破产程序,债权人将得不到一分赔偿。管理人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驳回破产申请,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对债权人进行赔偿。
完善《公司法》责任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抵押登记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土地管理部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处分。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须办理转让手续并缴纳或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