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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处理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相关的犯罪成分。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相关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对象要求。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起诉活动。
2、客观要求。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诱导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所谓证据销毁,是指对证据进行湮灭、销毁,不仅包括使现有证据在形式上完全消失,如焚烧、撕毁、浸泡、丢弃等,还包括保留证据的形式。证据,但导致其丢失或部分丢失。其证明力,如污损、划伤的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所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证据,是指捏造、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对现有证据进行与事实相反的篡改、歪曲、加工、整理。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进行,但必须是有意进行。如果不存在故意伪造的情况,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出示、引用虚假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构成本罪。
3、主要内容。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的人,即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所谓代理诉讼,是指公诉案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本人代为参加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因素。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保护亲友、寻求个人报复、贪图金钱等,但动机不同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非法淫乱罪?
(一)对象要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双重客体。
客观要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实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
1、违规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采用防伪专用产品制作,并加盖国家统一发票生产监督印章才有效。非法开具普通发票的具体方式有两种:
一是伪造;
二是擅自生产。造假是指没有普通发票印刷权的人模仿真正的普通发票,非法制作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性能为:
根据此类发票的数量、内容、版面、规格、色彩、图案等,采用印刷、复印、绘图、拓印等多种方法印制。伪造此类发票,除了发票本身制作与真实发票相同之外,还必须采用各种方法制作发票监管印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属于未经授权的制造手段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经批准未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栏规定的印制数量或者生产产量,以及未经许可超印制或者生产的行为。另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必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印制;
确需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报请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印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使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章。地区、直辖市。发票由生产发票的公司打印。据此,发票印制企业未经本省税务机关同意印制发票,私自接受外省音素或者个人的或者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委托印制发票的,也应当属于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销售是指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的行为。有货币交易,所有权的转移是其本质特征。因此,不具备上述特征的行为,如租赁、转让、捐赠等,就不是销售。出售方式不限于私人交易。公开叫卖、叫喊、上街行走、拦截强行推销也是可以接受的。销售方式不限于直接当面交付。邮寄、寄售、托运均可。非法销售的发票有两个来源:
一是伪造或者未经授权制造的;
第二个是盗窃、欺诈、购买、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制造。所售发票不仅限于假发票,也可以使用真发票。例如,擅自开具发票,虽然行为违法,但开具的发票真实有效。
主要要求。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单位还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的,实行两罚一制。
主观要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号规定,非法印制、倒卖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专用防伪产品的行为,均构成投机倒卖罪。它要求行为者的主观方面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因此,因过失而造成的过量打印发票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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