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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教育部门(教委)、司法部门(局)、卫生健康委(卫计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人民法院: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促进妇女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增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目前,我国妇女就业状况总体良好,劳动力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仍面临一些困难,特别是招聘中性别歧视现象持续存在,对妇女就业造成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把握工作总体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促进妇女实现更高素质和更高水平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坚持灵活调解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主动推动与法律惩戒相结合,着力规范招聘行为,强化监督和约束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2、依法禁止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性别(国家规定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的除外)或者优先考虑性别,且不得基于性别进行限制。妇女求职和拒绝录用妇女时,不得询问其婚育状况,不得将妊娠试验作为入职体检的一部分,不得限制生育作为就业条件,不得有差别地提高妇女就业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取消其人力资源服务资格。执照。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处罚。
4.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畅通窗口接待、、、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举报和投诉。根据举报和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通过约谈、对话、信函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改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化解矛盾并及时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被约谈单位拒绝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注:为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电话,为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为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
5.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有关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设立平等就业权利纠纷案件的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6.支持妇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女性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选择。组织妇女参加适宜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对产后重返工作岗位的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工作需要。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减轻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惩处侵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利的行为。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依法及时、迅速处理。
7、开展宣传引导。我们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男女平等意识,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加大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按照规定招收妇女从事各类工作。依法引导妇女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建立一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模范用人单位,推荐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参加全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城乡建设先进集体等创新评价活动。农村妇女的工作优点。营造有利于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帮助妇女自力更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在各行各业施展聪明才智,体现自身价值。
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和落实综合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用工监督执法,引导合法合理用工,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推广课后服务。司法部门应当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卫生部门要促进婴幼儿保健服务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企业依法依规聘用职工。妇联组织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人民法院要积极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等部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医保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