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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是考试的重点和常见考点,对学生的考查往往采用理解题和记忆题混合的形式。民法考试过程中极易出现记忆题和案例题混合的情况。其中,担保权的区分是物权法中常见的考点,选择题的选项很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区分担保物权中的不同权利。
担保权益分为抵押权和留置权。但抵押权在实施担保时并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而质权和留置权都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因此在区分过程中需要明确区别。
1、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财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以该财产的占有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一定的付款或者履约义务的担保。责任解除后,质押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拍卖,并优先受偿。由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权,因此根据质押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清偿前保留该财产,在债权清偿后未清偿时依法出售留置财产。一定期限内,并优先获得价格收益。获得赔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上。
由此可见,它们的使用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质押是当事人为了实现债务的担保而约定的担保方式,而留置权是保证债务不被清偿的法定权利。扣押他人个人财产的权利。其次,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因担保物权的履行而实现的,而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由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两者实现的时间也有区别。质押物只有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才能由债权人处分。留置权给予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只有在期满后才可以扣押动产以实现权利。最后,因留置物灭失或者债务人提供充分担保,留置权消灭;质物灭失且不能返还时,质权消灭。
基于此,我们可以知道,做题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判断题干中给出的条件,然后得到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不断的练习,你一定能够清晰的分辨出考点。也欢迎您来CCC课堂和我们一起学习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