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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该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今年是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此次修订是十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三十年来最重大的一次修订。
版权保护成本高、赔偿低一直是版权保护的痛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大增加了侵权违法成本。此外,此次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网络短视频等新型作品将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时事新闻”将受版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的不适用范围原本包括“时事新闻”,但修改后,不再适用“纯事实信息”。这意味着时事新闻不再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成为过去。中国版权协会会长严晓红表示,《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将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的“时事新闻”改为“纯属事实新闻”,表明只要时事新闻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版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到版权的保护。法律保护。
“过去,时事新闻作品的版权存在争议,一些网络平台接管传统媒体报道,认为可以合理使用,无需征求许可,无需支付报酬。这次通过立法解决了问题,有利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严晓红说道。此前,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法院虽然在执法中强调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受法律保护,但毕竟立法存在缺陷和缺陷,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引发新闻媒体的不满。维权面临困难。
这一修改将使“搬稿”、“洗稿”活动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打着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幌子,不少媒体的原创新闻作品被无偿挪用,甚至被“洗白”。严晓红表示,“洗”虽然不是直接抄袭、剽窃,但它是通过对现有新闻作品进行改造、包装为自己的作品,掠夺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含有主观、故意的不良行为。这种行为隐蔽且复杂。大多数情况下,双方意见不同,很难达成一致。对于如此复杂的新闻作品的版权纠纷,应由专业人士分析比较,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赔偿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500元、500万元修改。
中国文本著作权协会理事长张洪波表示,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过低、法定赔偿数额30年不变、填报原则等诟病。此次修法不仅放弃了填报原则,明确了法定赔偿的下限为500元,并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张洪波认为,这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对侵权盗版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的发生;权利人主动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著作权侵权纠纷多方寻求调解和解。通过仲裁、仲裁等相对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也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同步,形成全社会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力量。
“工作”的定义
做出改变,与时俱进
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本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定义对于版权法至关重要。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作品”的定义做出了两项修改。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二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其他符合电影特点的智力成果”。工作。”
张洪波认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做出了这两个改变。这个规定比较合理,好处也多。具有较强的预见性和可预见性,现行法律无法涵盖的作品类型以及未来出现的新作品类型都可以纳入调整范围。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家齐认为,将“电影作品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与正式生效的第《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号国际条约一致今年。符合国际惯例。
著作权法此前将其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与20世纪70年代修订的《伯尔尼公约》一致。当时的影视作品主要是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周嘉琪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在影视保护方面重点关注“拍摄”作品。如今,更多类型的作品出现,包括动画、游戏等非影视作品。这次,它们被纳入“视听作品”的定义范围内进行保护,从本质上打破了对该类作品理解的桎梏。将“视听作品”纳入著作权法,将对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它将消除相当一部分视频作品无法满足著作权法现行“作品”定义的困境,将使更多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从目前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视听作品”将涵盖视频片段、短视频、网剧等类型。这一定义将更好地保护当前司法实践中难以归类或存在争议的特殊类型作品。只要新的视频作品具有视听属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
(中新社北京11月15日电)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