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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周某是浙江省绍兴市xx街道xx村村民。2008年,因老房子年久失修,周某打算拆除旧房,盖新房,于是向村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但遭到拖延。一年来,村委会没有任何答复。
2009年,周某拆除了旧房,盖了新房。新建的房屋为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但房子建成后,并没有规划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
2018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但后来,负责安置补偿的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来与周某协商赔偿,而是直接将《限期拆除通知书》交给了周某。通知内容为:“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您一周内拆除违法房屋。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事处将依法进行拆迁。”
周某接到通知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说明情况,但街道办事处仍要求他自行拆除房屋。周某无奈,只好委托律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但案件开庭前,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拆了周某的房屋。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强拆是否合法?
街道办事处拆迁周某房屋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无论周某的房屋是否合法,街道办事处拆迁房屋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为该建筑物违法,必须强行拆除的,应当首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面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权作出决定。陈述和辩护;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并应当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甚至明知周某已提起诉讼,仍不让诉讼结案,并强行拆除房屋。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周家房屋违法。
四、律师总结
本案也是以拆代征。虽然房子是2009年建的,但《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根据法律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才可以施工。然而,周某申请建房,村委会却迟迟没有行动。所以,这并不是周的本意。
而且周某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子,不影响规划。《城乡规划法》还规定,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一律不予拆除。只有在无法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