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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华和王强是周口市大勇食品公司仓库区的门卫。公司必须有公司运营部门的通行证才能划定任何车辆收入和支出。王强看到该公司多年前囤积货物,并将整条肌腱露天存放,于是他与赵国华合谋偷走了肌腱。在2006年1月29日晚上,
利用在赵国华工作的便利,王强将88箱牛筋(10560元)从公司运走,销售利润为7000元。上海刑辩律师会来告诉你相关情况。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国华和王强作为仓库区域的门卫,对堆放场的货物负有看管义务。作案时,他们客观上利用了赵国华的看门地位,成功地将88箱牛筋运出公司。
他们两人合作犯罪,因此赵国华和王强被判犯有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要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看门人做事时就在大门口,堆放场里的货物既不在他的视线范围内,也不受他的体力控制,所以他别无选择,只能控制堆放场里的货物。
堆放场货物的管理显然与守卫收支仓库区大门的事务有关。此后,将“有看管堆场货物的义务”解释为门卫的义务限制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应予以制止。因此,
法院认定赵、王“有看管货场货物的义务”是谬误的。
本案中,赵某、王某作为公司仓库区域的门卫,基于处理看守车辆的事务及仓库区域员工的收支情况,对堆放场露天放置的牛筋不具有看守义务,未取得操纵、操控地位。
本案不具有“两种因果关系”中的第一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因交易负担而具有操纵和操纵单位财富的地位。
在多种定罪量刑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标准之间没有具体衡量标准,导致量刑之间难以取舍。例如,在全椒法院审理的(2014)仲晶字第9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徐的网站提供微软WindowsXP和Windows7等侵权操作系统的4000多个下载供会员下载,拥有下载权的网站注册会员超过2万人。
然而,最终对徐的定罪和量刑是基于其网站上拥有下载权限的成员数量。放弃4000多下载帖子的情节识别是否意味着其严重性低于2万成员?需要指出的是,在相同的量下,下载帖子的严重程度并不低于复制,换句话说,
4000个下载的帖子相当于至少4000份。
因此,本案情节判断的选择关系到如何衡量副本数量和成员数量的严重程度。同样,还有重庆九龙坡法院审理的(2014)九法初739号案件。不管怎样,
现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缺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复制数量、实际点击数量、会员数量等量化转换标准。然而,在刑事审判中,以模糊的态度回避上述问题。
进一步梳理和综合上述实证调查,可以发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定罪量刑标准选择上的混乱。在传统的社会著作权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基本被搁置,取而代之的是份额数量。
在网络社会中,多种定罪量刑标准的存在及其难以量化转换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纠结和混乱。二是量刑普遍失衡,不仅表现在同一量刑标准的认定上,而且表现在各种标准之间。
这也使得同等伤害同等对待的量刑标准无法实现。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处罚,违法所得的标准范围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由司法解释规定。根据这篇文章,
立法初衷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但通过上述实证考察可以看出,违法所得标准基本被束之高阁。
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所得范围难以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但何为获利?
事实上,这是有争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利润包括净利润和毛利,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二是司法核查困难。执法机关往往只能从现场或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查获侵权复制品,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根本无从查证。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的大部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基本都以复制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上海刑辩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中定罪量刑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的转换困难导致了上述问题。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讨论,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
法益保护的无序是问题的深层次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