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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例子简短(过错责任原则例子简单的)

2024-05-05 04:30:58 围观 : 929 次

第01部分

案件基本事实

过错责任原则例子简短(过错责任原则例子简单的)

被告李依依误拨原告李依嘉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2021年6月9日21时10分左右,在高青县大观园北端“AK服装店”门口,被告人李某义与原告李某甲见面。被告李B殴打原告,随后正在隔壁天七台球馆打球的被告连某过来,与被告李B一起殴打原告。原告受伤,住院7天后出院。医药费他花了4000多元。随后,公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实施拘留并处以罚款。事后,两被告均未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某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共计.26元;2、请求裁定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在大观园一家服装店前,因我之前给原告打电话,原告骂了我。见面后,我让原告过来,问他为什么骂我。原告说,骂我的是我,我们俩开始骂的时候,我把手放在原告的肩膀上,抱住了原告,原告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原告又推了我,我就开始打架了。摔倒在地。当时我并没有摔倒在地。当时,连正要打架时,原告踢了连的腿,连也打了原告。斯并没有“什么都做,只是开始打架。后来,原告的目标报了警,原告被送往医院。”

被告连某辩称:“被告李某的说法属实,我和原告同时打了起来,我打起来了,原告骂我、推我,我也打了原告,原告也打了我。当时“当时,我的胳膊肿了。那天晚上我喝了一些酒,所以具体细节我记不太清楚了。我记得是原告先骂了我,然后我就采取了行动。西某没有参与。”

被告人斯辩称:“被告人李乙、连某的供述属实,我当时在服装店玩耍,看到他们打架,我去制止打斗,没有采取行动。”

第02部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21年6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在高青县大观园北端一家服装店门口发生纠纷。随后,原告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4712.26元。高青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出院后休息10天。

2、2021年8月6日,高青县公安局分别作出高工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义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400元,李佳被处200元行政处罚,连某被拘留八日,并罚款300元。

第03部分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B赔偿原告李A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共计3904.41元,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判断。

2、被告连某赔偿原告李某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共计2342.64元,并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这个判断。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04部分

裁判要点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公民因过错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05部分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民事侵权责任原则,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诉讼中,原告必须对其主张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的,原告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故障原理适用的典型案例。

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将按过错推定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推定也适用于高处坠落物体造成的伤害。

4、公平、负责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损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例如,衡平法责任原则适用于受益人对受害人的正义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和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恢复。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失去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犯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侵权人与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自然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对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于公安机关已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故各方责任划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均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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