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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适用犯罪对象从妇女扩大到所有自然人。修正案的这一部分表明,遭受轻度性侵犯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通常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强奸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对强奸罪也进行过多次修改,最新的一次是《刑法修正案(九)》。那么刑法第九修正案对强奸罪做了哪些修改呢?下面,365律师小编就根据相关法律信息为您介绍一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奸罪做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适用犯罪对象从妇女扩大到所有自然人。这部分修正案标志着遭受轻度性侵犯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通常会受到法律保护。
强奸罪没有变化,强奸罪也是性犯罪。刑法第九修正案强奸罪仍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并强奸幼女多名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1)必须违背女方真实意愿
判断与女性的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性意愿,必须根据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女性的性格、体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女方是否反抗不能作为判断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方意愿的唯一因素。对于一些受害妇女因威胁、恐惧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也应视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与不负责任的妇女(如愚蠢妇女或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无论她们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或者对受害人进行身体胁迫,危及妇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使妇女无力反抗的行为。“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使用武力。妇女利用威胁、恐吓、精神胁迫等手段迫使妇女屈服,不敢反抗。例如,威胁要杀死受害人或伤害受害人的亲属;威胁要揭露受害人的隐私;利用权力、监护关系、隶属关系以及妇女孤立无助的环境进行胁迫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无法抗拒,如以给妇女治病为名实施通奸等;利用妇女生病或者睡眠状态通奸的;妇女醉酒、麻醉、通奸等。
综上所述,强奸罪刑法第九修正案并没有做出任何修改,只是将侮辱妇女罪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自然人,这意味着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为受害人提起公诉。我国对强奸犯罪的惩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度,以维护广大女性同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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