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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实验高中校园暴力事件(江陵实验高中校园暴力事件视频)

2024-04-14 10:49:17 围观 : 402 次

首先要判断该学生是一个什么样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然后判断学校是否存在失责。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责任,毫无疑问学校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失责,将根据学生的身份来确定。如果该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一般会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履行了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仅在未尽到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按我国规定《民法典》。2、校园暴力造成死亡的责任有哪些?按我国规定《民法典》。

江陵实验高中校园暴力事件(江陵实验高中校园暴力事件视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有受过教育的或管理责任将不被追究。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暴力造成死亡,我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

一、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也可能被政府拘留。

2、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分子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负责任的。

三、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聚集打架的;

人数众多、聚集斗殴、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4)收集武器进行战斗。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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