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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债务和债务类型有什么区别?
各类债务是指标的物不特定但可以特定的债务。现实生活中,销售、消费贷款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对象为标的物。例如,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量、某一品牌、规格的自行车、一定数量、某一品种的大米等,这些都属于债务类型。阶级债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研究对象。
根据债务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务可分为特定债务和类型债务。以特定客体为标的物的债务称为特定债务,以实物为客体的债务称为类型债务。前者在债务发生时标的物已明确;后者,债务成立时标的物尚未明确甚至存在,当事人仅就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者型号等达成一致。
区分特定债务与债务类型的意义在于:第一,对于特定债务,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履行,但不存在这个问题债务类型;其次,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在债务成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而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则相应转移。特定债务的标的物和意外损失的风险自动转移。交付后即开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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