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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决定。
网友咨询:
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中止执行?
律师答复: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实有困难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有真实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实无力履行,且中止执行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律师补充道: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货币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支付金额和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诉求书后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经提醒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实有困难或者暂时无法履行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有真实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实无力履行,且中止执行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