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犯罪(负有照护责任人员)

2024-04-30 22:03:53 围观 : 177 次

案件简介:南部省份海港市海螺区检察院提起[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看护责任人性侵罪。主要原因是王某某负责监管未成年SF。王某某利用羁押管理的便利,对顺丰实施性侵。随后,邻居发现异常并报警后,王某某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海螺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专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负有监管责任的罪名。该罪行是由负有照顾责任的人实施的性侵犯。目前该罪的起诉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因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审理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犯罪(负有照护责任人员)

处罚规定:对看护责任人实施性侵犯罪,其实际犯罪行为属于强奸罪规定的性侵犯行为。行为人对被监管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责任。实施性侵罪的人,被监管人是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肇事者与受监管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论:对于此类犯罪的未成年受害人来说,实际上对犯罪没有或根本没有抵抗力。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大力度惩治此类犯罪,我国刑法应增加处罚规定。更严厉的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