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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子想卖掉,于是他和刘某约定2022年6月6日一起去看房子。刘某入住房子后,非常喜欢王名下的房子,无论是从房型和装修风格。于是,他们当场同意购买该房屋,并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两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规定刘某十天后补足房屋余额,并注明这1万元是定金。三天后,刘某发现与王某房屋同小区的其他房屋售价远低于王某某房屋的售价,于是通知王某不再购买王某某房屋,并要求王某转账1万元。到王家。押金将退还给您。王某认为,虽然购房协议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刘某单方面终止了购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缴纳的押金不应退还。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已缴纳的1万元押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押金属于预付款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退还。
【律师答辩】
王某实际上混淆了“存款”和“存款”的含义。根据第《民法典》号第58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保证金合同在实际支付保证金时成立。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当事人无权。要求退还押金;收到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保证金双倍返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收取“押金”的一方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不退还“押金”,但刘某明确同意,支付给王某的属于“押金”。订金”。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
存款与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担保功能。保证金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保证金作为价款或由交割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押金罚金:即交货方违约,无权追偿;收货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只是一方支付的预付款,意味着支付定金的一方提前履行了部分货币支付义务。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作为货款。交易失败时,押金应全额退还。即使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仍应承担退还定金的义务,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基于此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或者没有达成书面合同,就要看双方是否对该金额有说明或者备注。例如,如果付款人在转账指令中注明是存款或押金,则文字是不同的。相应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天津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供稿。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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