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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最新(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2024-02-27 18:37:06 围观 : 87 次

12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修订草案拟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为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他说,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又于2005年、2018年进行全面修订和个别调整。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就有35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1项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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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61条。此次送审的修订草案修改了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修订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在产权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并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必须纠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侵犯妇女权利的内容。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决策。明确城镇集体经济妇女权益保障新规定。

修改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男女在农村土地及相关权益上平等。“要求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土地承包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土地征用或征收与安置补偿、宅基地使用等。”在尊重方面,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所有享有权利的妇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应列入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妇女享有相关权益的内容,并记载权益内容。”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或者家里没有男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决定。政策,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权益内容应当予以更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指导和监督。”

在保护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制度等新规定;细化民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增加了相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了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修订草案重点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况,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行特殊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瞄准平台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明确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就业全方位保障。

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妇女参加相关协商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职工代表比例一致等新规定。女职工、强化妇联新职能,将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

在保障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明确政府将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

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修改草案将原第六章“人身权利”标题修改为“人身权利”;细化了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出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况,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采取的预防和威慑措施,包括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设立性骚扰等新内容完善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经期保健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求的设施,保护遭受性侵害妇女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妇女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修改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广大妇女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起诉讼。(一)认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犯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入、征地补偿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侵犯妇女权益的,侵害妇女行为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受害妇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报·中国农村网记者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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