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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酒类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合同》,约定酒类公司向餐饮公司提供酒类产品,价格为158元/瓶。双方约定,餐饮公司超出的销售价格归自己所有,每月最后一天,酒类公司根据提单按实际销售情况结账。几个月后,未结清的货款达13万元。酒类公司起诉餐饮公司要求付款。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经纪合同,而非买卖合同。那么,经纪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呢?酒类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实际上是寄售合同。委托合同是经纪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经纪人办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经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经纪商以低于客户指定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客户指定价格买入的,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如果经纪商未经客户同意而补偿差额,则该交易对委托人有效。经纪商以高于客户指定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客户指定价格买入的,经纪商可以按照协议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仍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可以肯定的是,利息属于本金。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经纪商不得违反指示进行买卖。律师分析:通过审查大量司法案例可以看到,很多案件所涉及的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起草的。某个法律概念一旦被误解和使用,就可能导致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合同的性质往往与合同主体、管辖法院、法律适用等问题有关。因此,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对于办案具有重要意义。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根据合同名称作出判断。本案中,酒类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称为销售合同,但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每月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货款。据此,可以认为该合同的性质是销售代理而非销售。在寄售法律关系中,委托方收到委托方提供的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并根据实际销售量向委托方支付约定的结算金额。白酒公司是委托人,餐饮公司是经纪人。餐饮企业销售超过约定结算价的,超出部分作为餐饮企业报酬。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经纪人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经纪人承担。经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经纪行为,并应当谨慎行事,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或者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委托人指定卖出价格或者买入价格的,经纪商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办理。如果经纪商以低于客户指定价格的价格卖出或以高于客户指定价格的价格买入,经纪商必须获得客户的同意。如果经纪商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补偿差额,则该交易对委托人有效。经纪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干预交易活动,只要客户的利益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注意区分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与第三方存在直接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后果间接而非直接归因于委托人。经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经纪商仅向客户收取报酬。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工作仅限于报告签约机会或调解签约,仅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介人本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介人只有在有中介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可以从委托人及其交易对手双方获得报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时,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处理事务的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主编:东方律师事务所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