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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野钓
发生溺水事件后
事故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下面就和彭发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件简介
小林、小达、小虎是惠州一所小学的学生。他们经常放学后一起玩耍,并在深圳一个建筑工地的河段里钓鱼。2021年11月20日,小林、小达、小胡再次到深圳一建筑工地河段钓鱼。钓鱼过程中,三人下河去抓鱼。小林脚下一滑,掉进了水里。当他们拉的时候,小达和小虎也掉进了水里。岸上的路人赶紧去救小达和小虎,小林却被河水冲走淹死了。
事发后,小林的父母认为,小达、小虎提出到事发河段钓鱼,危及小林的安全,对小林的死亡负有部分过错。而且,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管理该河段的流域管理中心和施工工地的建筑公司使涉事区域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他们没有采取任何防止受害人溺水的预防措施,也没有安装警示牌和风险提示。他们没有履行作为管理者的职责。如果您有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且存在一定的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林父母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管理该河段的流域管理中心、施工该工地的建筑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赔偿损失共计5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小林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止一次前往事发现场游玩。小林的父母作为小林的法定监护人,有依法对小林进行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然而,两名监护人却疏于对小林进行安全检查。教育和行为监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林、小达和小虎是朋友。案发时,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监督、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小达、小虎对小林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法定监护人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是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维护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危险的措施或者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可能对周围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现场有多人聚集钓鱼,但一家建筑公司未能及时管理和制止。小林不止一次去那里玩。事故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家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小林的死亡承担责任。某流域管理中心是事故发生河段的管理单位,负责河流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现场是建筑公司施工的客观事实,并不能免除某流域管理中心对河流的监管责任。特定流域管理中心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15%的责任,某流域管理中心承担5%的责任,小林父母承担80%的责任。责令某建筑公司和某流域管理中心共同赔偿30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彭发军声明
钟光明
坪山法院石井法院副院长
一级裁判
未成年人天性贪玩,经验较少。他们有强烈的冒险意识、探索意识和无畏精神。他们对相关水域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薄弱,溺水风险较高。父母是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同住时,应当照顾好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尽量防止未成年子女从事不适合其年龄和心智承受能力的活动。
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水库等区域,不属于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者为公众进行商业性、公益性经营的场所。原则上,公众不得在此类区域内玩耍、钓鱼、游泳等休闲活动。行为。
一条鲜活的生命被永远冰冻,给涉案家庭带来难以磨灭的痛苦,也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彭发军提醒,全社会要拉紧安全宣传教育这根弦,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户外安全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河道、水库、池塘等相关水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保卫责任,在显着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根据具体情况搭建栏杆、围栏等防护设施,切实做好相关检查。父母或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责任,不仅要陪伴、监督,还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树立安全意识,积极规避风险,避免悲剧发生。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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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因担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坪山区法院
作者:钟光明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