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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驾驶的车辆撞死,受害人家属在收到侵权人应赔偿的各种损失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近日,海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双重赔偿的案件。
案件简介
王某敬是王某喜和宋某兰的儿子。2017年加入海阳市一家护理中心。2021年12月29日,王某静在工作时被第三人驾驶的卡车撞倒,意外身亡。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因工伤死亡。
随后,王某喜、宋某兰与海阳市某护理中心因工死亡抚恤金发生纠纷,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海阳市某护理中心应支付王某喜、宋某兰丧葬补助费.02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费元,并支付王某喜、宋某兰丧葬补助费元。穆兰自2022年1月起每月领取876,680元。奚、宋兰每月领取抚恤金1,205.90元,直至王喜、宋兰死亡或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为止。
海阳市某维修中心对这一仲裁裁决表示不满,认为王某静的死亡是因涉及第三人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造成事故的车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且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赔偿”的原则,王某喜、宋某兰不应重复获得赔偿。因此,遂向海阳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海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工伤与侵权行为同时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劳动者工伤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不得享受双倍工伤赔偿——相关伤害医疗费用。还查明,海阳市某护理中心未为王某静设立社会保险账户,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确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静的亲属王某喜、宋某兰支付工资。成本。
2022年10月28日,海阳市法院判决海阳市某护理中心自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希、宋某兰支付丧葬补助费.02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费元。的判断。自2022年1月起,按月分别向王某喜、宋某兰发放赡养亲属养老金1205.90元/月。计算标准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直至王某喜、宋某兰死亡或其他法定终止条件为止。当它出现时停止。
后海洋市某护理中心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两者不能混合或相互替代。由于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第三方支付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中接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义务。受伤的员工。
据此,工伤职工除工伤医疗费外,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受伤员工不会因受伤员工先从一方获得赔偿或者实际损失已由另一方全部或部分赔偿而获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费:丧葬补贴6个月协调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职工因公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赡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给付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资助,但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评委:于明翠
法官助理:张翠菊
案例作者:蒋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