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释义)

2024-03-23 17:58:57 围观 : 784 次

原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释义)

118号

第《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件法规的决定》号已于2022年5月31日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1.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引进、放养、丢弃外来物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自然保护区红树林湿地内释放或者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规定处罚。”

(五)将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

(六)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

(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本规定更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修改《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岸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修改《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

5.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并记录”;将第四款第三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

(三)将本办法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6.修改《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土地登记证、土地证”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证”。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纪律处分”。

(四)将本条例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项序号、顺序相应调整并重新调整-宣布。

开展专项保洁支持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件法规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依据2021年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6项法规进行修改。修改决定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对湿地保护法、森林法等部分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如主体、类型、标准、行政处罚的程度。二是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充分衔接,将原表述“行政处罚”统一为“处罚”,避免了概念界定上的歧义,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实质意义。我省立法工作的时代。性格和严谨。三是由于我省部分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长,近年来相关上位法律的规定发生变化,内容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在近年来上位法修改的基础上,重新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实施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合规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