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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下车时,车外第三人不幸受伤、死亡,驾驶人和乘客是否负连带责任?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长清法院的这个案例吧!
案件简介
一天,鲍某开着一辆小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乘客滕某打开右后车门时,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导致刘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
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分析如下:鲍某未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原因,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滕某违规开关车门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原因负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随后,双方因赔偿谈判未果而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滕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但鲍某作为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操作者,并未按照规定停车。未按规定在乘客下车时停车。履行安全提醒义务;
滕某打开车门前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阻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双方在选择车辆停车位置、车后行人、车辆交通状况、乘客下车时间等方面都有注意义务。他们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共同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整体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在鲍某与滕某共同使用车辆时。两人构成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来投保。连带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鲍某、滕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由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车险承保人按照保单予以赔偿。按合同约定给予补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