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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和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打造法治、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对4部委实施监管。修改了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注册建筑师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注册建筑师条例》一项条款进行修改,对注册建筑师的规定作出进一步调整。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人员的学术水平。规定。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项条款进行修订明确工程质量监理程序可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建设相关。报告已合并。
三是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新建、改建、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取消卫生验收。
四、为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慈善法相一致,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支出,并删除税务机关审批非居民的要求。企业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新华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现予公布(第《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创新创造活力,为改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四项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修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工程博士学位相近专业,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2年以上;“(二)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的工程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三)具有建筑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或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7年以上;“(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或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具有学士学位。”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开工证一并办理。报告。”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捐赠。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捐赠。”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所有资产及其增值归法人所有;“(四)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设立目的的企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从事与设立宗旨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应当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扣除。”删除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有关行政法规的条款编号也将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