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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明确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的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证明犯罪人具有法定减轻、减轻、免除情节的,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生效。
《解释》明确规定,为帮助明知犯罪的人逃跑,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藏身之处;提供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场所和财物,但并非以帮助犯罪分子逃跑为目的,不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将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该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明确,保证人在罪犯取保候审期间协助罪犯逃跑,或者知道罪犯的藏匿地点、所在地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将被定罪处罚。窝藏罪。《解释》同时明确,明知他人实施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在司法机关调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制作虚假证据予以掩盖的,将以隐瞒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