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刮花找谁负责(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刮了怎么办)

2024-05-14 08:11:13 围观 : 712 次

日常生活中,收费停车场通常都会有“请妥善保管您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我们概不负责”的提示。那么,如果在收费停车场停车时车辆损坏或者车内物品丢失,是否可以要求停车场进行相应的赔偿呢?我们来看看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监护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刮花找谁负责(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刮了怎么办)

2021年3月,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将其停在某实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内。当天他提车时,发现车辆右后窗被损坏,车内物品被盗。李先生立即报了警。同日,辖区派出所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李某将受损车辆送往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维修,实际产生维修费用500多元。李某与实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已缴纳停车费,并与实业公司达成保管合同,但其未尽安全义务,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损失。车辆及车内财物,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实业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李先生签订有场地租赁合同。公司提供场地,李先生支付场地租金。双方均全面履行合同。李某并没有将车内物品交由公司保管,公司也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公司与李先生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妥善保管李先生的车辆,特别是车内物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物品的合同。托管合同自托管标的交付时成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标的物。本案中,某实业公司是某停车场的经营者。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小车停在某停车场,并向公司缴纳了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托管合同关系。该托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李某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李某主张实业公司赔偿其500余元车辆维修费用的主张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予以支持。支持。李某主张车内物品被盗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应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将于2021年5月14日宣判。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费5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寄存人到托管人所在地从事购物、餐饮、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其他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托管合同自交付托管物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寄存物品。双方可以约定储存地点或方法。除紧急情况或保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地点或方式。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