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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举例子简单(缔约过失责任举例说明)_重复

2024-03-25 16:03:39 围观 : 344 次

1.用人单位明示聘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辞职,未给出合理解释而拒绝聘用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全兴诉伟盈精密公司劳动合同过失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案件要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也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任。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拟聘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辞去原用人单位的职务,但又反悔,未对不聘用劳动者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缔约过失责任举例子简单(缔约过失责任举例说明)_重复

2、土地出让方未充分重视土地信息审核和告知,土地受让方设计的地块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双方共同承担承包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浙江恒兴地产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点:《合同法》号第四十二条(现《民法典》号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进行谈判,故意隐瞒重要事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土地出让方未能对土地信息给予足够重视,未能公开土地信息,而土地受让方对地块的设计不符合规划要求,双方的过错都是导致失败的因素。所要成立的合同。因此,合同订立期间发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承包过失责任不以要约的有效性为前提——兴业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熔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过失责任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案件要点:法律并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必须以要约的有效性为依据。缔约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接触、协商过程中不诚实地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收购各方披露了审批文件的进展情况,并提醒,要约收购报告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概述。如果要约收购尚未生效且存在不确定性,则应认定其适当履行了先合同义务。

4、承包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王建华等。诉唐柳英等人。承包过失责任纠纷[《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件要点:合同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所谓固有利益,又称赡养利益,是指任何人因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他人侵害而享有的利益。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法解决。

5、承包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合理间接损失——孙东华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等拍卖合同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件要点:在合同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正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限于履约利益。结果就是回到了契约签订前的状态。即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效力履行合同。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和对价将成为当事人的损失。信赖利益不同于可得利益,具体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准备费用;支付上述费用所损失的利息;以及合理的间接损失。这里的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依赖本合同的有效性而失去了签订其他合同的机会。司法实践中,由于难以判断是否合理,一般不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些情况下可以确定间接损失,并应纳入赔偿范围。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承包阶段因公告取消而造成竞买人信托利益损失的,应当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承包过失责任。——时代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招标邀请,投标人在投标申请中报价并按照招标邀请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导致竞买人在承包阶段损失信托利益的,应当承担承包过错投标人的实际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7、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承包过失责任——中国科技物资进出口公司诉凯马特远东有限公司承包过失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概述——2001年商事审判案】体积]

案件要旨: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对交易标的物负有关注、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当事人自身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他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当赔偿因其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超出正常商业谈判技巧的运用,不断压低价格,无视对方利益,滥用优势地位,就可以认定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八、缔约一方不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失败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全文衡水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鲁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承包过失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期】

案件要点:合同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前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在接触、协商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相互告知、诚实信用等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过失的责任范围发生在双方之间,不涉及第三方。但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履行承诺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9、贷款申请未经银行批准的,银行不承担过失责任。——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城口县分行与重庆城口县蓝田乡种养场纠纷申请再审[《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1期]

案件要点:合同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托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发放贷款前,银行有权调查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然后决定是否放贷。它没有义务强制发放贷款。如果银行不批准贷款但未给予正式答复,但负责人口头明确告知对方,则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承担承包过失责任。

10、投标人的投标和招标人的投标均属于委托合同性质。——陈旭明诉贵池人民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2期]

案件要点:投标人投标、投标人定标、中标通知均属于委托合同性质。竞买人和竞买人均负有与对方订立本合同(租赁合同)的义务,且该租赁合同尚未依法成立。一方违反合同致使租赁合同无法订立的,依法要求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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