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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什么构成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理解错误以及什么构成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事实理解错误。
这次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更详细的区分。
即认识错误、打击错误。
无论是同一构成要素内的认知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攻击错误,具体可以分为客体错误和攻击错误。
从案例的角度去看什么是打击错误和什么是对象错误。
案例1:A想杀B,但由于距离太远,看不清。他误以为前面的人是B,但前面的人实际上是C。A开枪打死了C。
此时A犯了什么罪?
案例2:A想要杀B,但由于枪法不佳,竟然射中了对方C。
此时A犯了什么罪?
从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种情况之间的区别。
这也是一种误解。然而,案件1中的A只是对犯罪目标的认识错误,从而导致了C的死亡。但案例2中的A对犯罪目标并没有产生误解。只是由于开枪时的失误,才导致了C的死亡。
因此,从学术上来说,情况一的错误称为客体错误,情况二的错误称为罢工错误。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对两个案例的不同判断标准。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说过,对事实的误解是一个犯罪分子对事实有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是否仍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
这里有两种理论,观点截然不同。
具体符合说
特定整合理论认为,只有当构成要素完全一致时,意向性才不会被阻碍,否则意向性就会被阻碍。也就是说,只有主客观方面一致的情况下,才会被故意屏蔽。
法定符合说
合法合规论认为,是否存在故意妨碍应当区别判断。如果构成要件相同,则不属于故意妨碍;如果构成要件不同,则属于故意妨碍。
理论太抽象了。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用两种学说去判断案例中的甲构成何罪
案例1
从具体对应关系来看,案例1中的A并没有对眼前这个人有错误的认识,而只是对自己的身份有错误的认识。因此,A对B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对C犯故意杀人既遂罪,根据一行为一次评价的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罪处罚,A犯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合规论,案件1中的A犯有故意杀人罪,因此他没有阻止,而是故意这样做的。因此,A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2
从具体一致性的角度来看,案例2中A的罢工是错误的,主客观方面不一致。因此,A对B犯有故意杀人未遂罪,对C犯有过失死亡罪,选择重罪处罚,A犯有故意杀人未遂罪。
从法律合规性角度看,案例2中的A主观上攻击B,客观上杀害C,二者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不存在阻挠,而是故意。因此,A对B实施故意杀人未遂,并对B实施故意杀人罪,选择其中一项重罪处罚,A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尾
可见,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得出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