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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女同志们大家好: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妇女的保护和关怀。下面就该法典中涉及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几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
强调妇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制度男女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系列规定强调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二
根据妇女心理、生理特点,在以下几方面提供特殊保护:
一、特殊时期男性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除外。
该条是对男方提出离婚权利的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保护特殊时期女性的利益。这篇文章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点:根据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特殊时期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这个特殊时期包括妇女怀孕期间、产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第二点:女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离婚没有任何限制。上述期间,女子明显处于比较脆弱的状态,需要照顾。这个时候提出离婚肯定有更紧急的理由。在此期间给予女方离婚的自由,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第三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这里的“确实必要”主要是指女方犯有重大过错,未尽到抚养婴儿的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裁定准予离婚。
2.离婚财产分配中无过错方和女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对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给予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要承担更多的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其他家务的责任。这些往往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但对家庭来说意义重大。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往往会牺牲个人的事业和利益。《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情侣中男方投资、借钱的情况稍微多一些。作为一个不知情的女性,她可能要为非自愿借钱承担责任。《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不仅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清偿,保证公平交易,而且对不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需要的单方借款进行了保护。未借债务的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无债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联名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等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婚姻期间的家庭。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本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连署”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因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分为三种情况:
1、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事前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事后由一方追认。这里对于事后批准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
2.家庭日常需要所产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老人赡养费用、医疗教育费用等。对于此类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债务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这部分债务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方面,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妻子,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并要求债权人在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