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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2024-03-08 01:57:43 围观 : 530 次

作者:郑永斌

来源:无诉讼阅读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1、判决概要:行为人以自首为目的向司法机关报案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其犯罪事实或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均应视为自首。(明安华抢劫案第131号刑事审判参考(总21期))

2、判决摘要:为解救被害人,未主动投案,但到达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不能视为自首,但应酌情从宽量刑(李满英第243号)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3、判决摘要:如果一个人以“目击者”的身份被带回公安机关,除非他主动到场,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其自愿投降了。(第347号乌满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44期))

4、判决摘要:侦查人员要求被告人协助逮捕其他被告人。当公安人员失去对被告人的控制,被告人自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首。如果他能如实承认自己所说的话。如果其犯罪,应当视为自首。(第373号梁国雄、周冠杰等人贩毒案,刑事审判参考(总47期))

5、判决摘要:如果行为人“立即自首”,则意味着行为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体现了行为人具有“接受法律调查”的主观能力。行为人具有“接受法律调查”的意图,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调查”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脱”;如果行为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自首,而是在一段时间后“事后自首”,则意味着行为人的“逃跑”和“自首”是两种独立的行为。这个“自首后”并不能成为否认他在事故发生后“逃跑”的理由。(第415号孙贤宇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期))

六、判决书摘要:虽然被告人在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主动提交了自首书,并说明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达到了投降的要求。但从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来看,他是在侦查机关出于破案目的对其进行人身控制后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并不能视为自首。(沉力超抢劫案第468号刑事审判参考(总59期))

七、判决书摘要: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透露了自己的身份,明确表示要自首。他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言行来表示投降。自首后,他被亲属包围,阻挠抓捕。虽然他没有主动劝阻亲人,但他也没有逃跑。主观上,他没有表现出逃跑或拒捕的意图。客观上,他没有配合家人阻挠抓捕。只是态度有些消极,并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第598号张东升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72期))

八、判决摘要:虽然当时公安人员没有讯问被告人,也没有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程序,但公安机关仍将其视为犯罪嫌疑人,派了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并对被告人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目前的情况应视为已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表现出自首的意图或行为,他也不具备自首的能力。自动投降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来看,并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属于自动投降。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01号周远军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九、判决书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允许其脱离控制,自行到案,按照指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不符合投降中“自动投降”的时间特征,不属于“自动投降”。若不成立则投降。(诈骗案第880号,杨金峰、赵琪等,刑事审判参考(总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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