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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2024-04-15 07:20:05 围观 : 349 次

前言

证券交易主要是证券的买卖。广义上讲,是指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主体的买卖、质押、赠与、继承、建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证券交易关系也可以说是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转让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证券时发生的交易关系。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典型

2016年7月26日,某汽车公司签署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号称:发行人:某汽车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50亿元,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基本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超额配售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

本次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该债券为5年期品种;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年票面利率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簿记建档确定。

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的票面利率是固定的;本期债券附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的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三年末决定是否上调未来两年的票面利率。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投资者设有回售选择权,即发行人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本次债券第三期计息。纽带。每年付息日,本期债券将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选择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在发行人宣布上调票面利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

投资者未登记的,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自发行人发布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声明一经确认后不得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若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申报,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公司将继续持有并接受上述决定是否增加优惠券的决定增幅及幅度;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公司债券;本债券的利息按年计算,采用单利,不包括复利;本期债券的计息日为2016年7月28日。

本债券存续期内,每年7月28日为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7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计息日;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簿记员、债券受托管理人:英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公告日期:2016年7月26日;发行首日:2016年7月28日;预计发行/网下申购期间: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9日,共2个交易日。

公司承诺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本息兑付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并赎回债券本金。如果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债券到期不能赎回本金,对于逾期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债券票面的逾期天数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根据债券票面利率对应的未付利息计算附加利息。若本金逾期偿还,则自兑付本金之日起,按照未偿还本金对应的债券票面利率计算逾期本金的利息。

2016年7月29日,某汽车公司发行《某发行结果公告》,其中称:“本次债券发行已于2016年7月29日完成,实际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最终票面利率为6.18%。”

2019年6月17日,某汽车公司发行《关于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其中称:“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的选择权,即未来两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结束后,票面利率将提高至7.2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按单利每年计算,不包含复利。

另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某公司持有华泰02债券16只,面值5500万元。

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行使回售选择权,某汽车公司于回售日2019年7月28日未向该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某汽车公司无异议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某汽车公司发行了债券,并出具了债券募集文件。被某公司购买持有后,双方之间形成证券交易合同关系。某汽车公司及某公司均应遵守债券募集文件的条款。您对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募集说明书》涉案案称:该债券对投资者设有回售选择权,即发行人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回购当前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本期债券将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经查,某汽车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上调涉案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行使回售选择权,符合《关于提高涉案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某汽车公司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于2019年7月28日完成转售货款,构成违约。某公司公司债券除支付本息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某公司请求某汽车公司按上调票面利率7.20%支付截至实际兑付日止的债券本息逾期利息,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案例解释一下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必须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全国法院审理债券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号令第三部分对信用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认为对债券纠纷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债券纠纷的解决。及时有序解决争议,统一裁判标准。

当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时,受诉法院也必须选择适当的联合诉讼方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其次,就法律适用而言,证券交易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本质上是债权转让。证券所代表的债权从交易一方转移至另一方。

证券交易的两方是交易的甲方和乙方。证券交易中,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有价证券。但笔账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的适用必须同时受《民法典》和《证券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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