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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再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
近日,《*******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推出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第十条规定“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具体包括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混改中员工持股等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赋权农民。更多产权等
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使用权取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经营取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入等。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以来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首次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形成,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分配比重有所提高,但财产性收入比重却在下降。仍然很低。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收入比重不足3%。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认识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否持续增加,自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关键问题是,如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首先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从《宪法》“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到《物权法》规定“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我国多个法律制度都确认了居民财产收入依法受到保护。但从实践来看,我国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在拆迁、征地、居民投资等方面,与依法保护产权不符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显然不利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本**、**公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旨在依法有效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保障。信心,形成良好预期。例如,本《意见》号文件提出的《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期满续展的法律安排研究》,被认为回应了舆论,发出了重要信号,有助于形成长效机制。公民财产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保护的良好期望。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还必须深化金融改革、国企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拓宽公共投资渠道,分享企业成长红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让民众共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显然有利于拓宽居民房产投资渠道。一方面,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合法权益。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资本市场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让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建立员工持股企业制度。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激励相容机制。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产权,有利于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既要允许农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又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入分配比例。
财产性收入是国民财富的重要指标。在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过程中,必须健全法制、深化改革,多渠道增加财产性收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全方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