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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6条是什么内容和237条(刑法236条是什么内容来源)

2024-03-12 21:22:31 围观 : 905 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艳律师。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订)。整理和编辑并不容易。欢迎您点赞和转发。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案)

刑法236条是什么内容和237条(刑法236条是什么内容来源)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十四岁以下幼女通奸的,按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并强奸幼女多名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强奸未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伤害幼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章目的】

本文涉及强奸罪及其处罚。

【立法背景】

一、1979年的立法情况。强奸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性自由权利,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有的甚至造成妇女死亡或性侵犯。受害人的残疾。因此,强奸罪是刑法的一个重点。应受惩罚的罪行之一。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四岁以下者,即以强奸罪论处,应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罪、轮奸罪的,从重处罚。”二、1997年刑法修改情况。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谁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第三款中具体列举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情节。并同时修改了案文。

三、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进行了修改。一、将第三款第三项“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修改为“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在公共场所强奸幼女”,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幼女的行为处分情节严重的;二是在第三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强奸或者伤害不满十岁的幼女”。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包括强奸、猥亵儿童、强迫猥亵侮辱等)刑事案件时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起诉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88万件、434万人,其中2017年106万件、2018年134万件、2019年193万件据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刑侦部门对强奸、猥亵儿童、强迫猥亵、侮辱等各类性侵犯罪的统计显示,未成年受害人在性侵案件的受害人中占有很大比例。在强奸案中,41%的年龄在18岁以下,21%的年龄在14岁以下。

针对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第三款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订。

【文章解读】

第一款规定了强奸罪的处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方法,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妇女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违背女方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性意愿,必须根据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周围环境、女性的性格、体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女方是否有明显的反抗,不应视为违背女方的意愿。唯一的要求。对于一些受害妇女因恐惧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视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与不负责任的妇女(如愚蠢妇女或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无论她们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2.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妇女进行直接的身体胁迫,如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反抗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威胁、恐吓、精神胁迫等手段,迫使妇女屈服、不敢反抗,如威胁要杀死受害人、伤害受害人亲属等;威胁要揭露受害人的隐私;利用权力、包养关系、从属关系等形成的支配地位,以及在孤立无助的环境中对妇女进行胁迫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除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无法抗拒的暴力和胁迫,例如以治疗妇女为借口实施通奸行为;利用妇女生病或者睡眠状态通奸的;妇女醉酒、麻醉、通奸等。依照本款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了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罪名及其处罚。少女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刑法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强奸幼女是指与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幼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构成本罪应具备两个要素:一、被害人必须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2.受害人必须实施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按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1997年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刑法这条规定,有意见认为应当删除。实践中出现此类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作出这一修改的原因是,卖淫未成年女童也是强奸未成年女童的一种形式。刑法最初对未成年少女卖淫案件作出专门规定,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严厉惩治此类犯罪。例如,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五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点是三年有期徒刑。这充分说明刑法对嫖宿幼女的刑罚设定符合强奸罪“强奸罪不满十四日”的规定。按照《精神》和《刑罚》,“女孩若满一岁,按强奸罪处理,严惩不贷”。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对卖淫未成年少女的处理还不够严格;也有人指出,虽然针对未成年少女的丑陋犯罪状况确实存在,但对于卖淫的未成年少女的处理却不够严格。一般来说,客观上会造成“污名化”。应该说,这些歧视卖淫犯罪的幼女等所谓“污名化”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但从有利于保护幼女权利的角度来看,该罪应予删除。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相关行为都会被视为强奸未成年少女,这也是可以接受的。即便如此,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仍然有必要强调对各类受害幼女的平等保护,不能因为部分受害行为发生在所谓“卖淫”的情况而手下留情。

第三款规定了对严重强奸罪的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强奸未成年少女等情节严重的案件,本款列举了六种情况,即:

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这里所称恶劣情节,是指本款所列以外的各种其他恶劣情节、欺凌行为以及其他恶劣手段。

2.许多人强奸妇女和年轻女孩。是指大量妇女或年轻妇女被强奸的情况,包括多人一次被强奸或多人多次被强奸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由3人(含)以上控制。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这里的“公共场所”包括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街道等;还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各类单位;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飞机等。“公开”既包括故意让别人看到,又包括不躲避别人的视线。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或强奸幼女,只要有其他人在场,无论在场的人是否亲眼目睹,都可以被视为在公共场所“公开”强奸妇女或强奸幼女。

四、二人以上轮奸。这里所称轮奸,是指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两名以上男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同一妇女、幼女实施强奸、通奸的行为。

五、强奸未满十岁幼女或者伤害幼女的。强奸十岁以下幼女通常会给幼女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也给幼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伤害幼女”,是指因强奸幼女的行为,对幼女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这里,“强奸未满十岁的幼女”和“对幼女造成伤害”是两种平行的情况。行为人实施强奸幼女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强奸幼女,造成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重伤甚至死亡的行为。强奸妇女、强奸未成年少女,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依照本款规定,有上述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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