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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算买卖合同吗)

2024-05-16 12:18:07 围观 : 816 次

买卖合同的分期付款规则能否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交易中,当受让方应付未付股权价款达到股权转让价款五分之一时,转让方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要求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一趟?

股权转让协议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算买卖合同吗)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是指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支付的价款总额。在此期限内至少分三期向卖家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于2013年5月2日签订合同号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林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6.35%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总额710万元,分四期支付,即2013年5月2日支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支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支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缴纳210元。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于2013年5月2日向林某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因李某逾期未向林某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林某于同年10月11日向李某公证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并以李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次日,李某向林某转让并支付了第二次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了第三次、第四次股权转让的后续付款义务。林以解除合同为由,退还了李支付的全部转会费。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是否享有民法典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林某要求终止双方签署的第《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条的请求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买卖存在显着差异。股权转让的目的是获得股东身份并参与公司经营。同意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通常会考虑公司资产转让、债权债务清算等因素。转让双方同意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迟延、拒绝支付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转让方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民法典》第634条关于分期付款不适用。销售合同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分期销售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买受人分三期以上向出卖人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分两期以上向出卖人支付;

其次,分期交易多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方作为消费者之间为满足日常消费而进行的交易;

第三,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信用,作为信用授予方,卖方在收回价款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卖方收回剩余价款,卖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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