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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一审中,FaYanScan彻底败诉,一审法官也驳回FaYanScan《民事判决书》,认为FaYanScan在陈述事实的过程中没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应当予以谴责。
FaYScan认为,一审法官也应该宽宏大量。如果他想受到训斥,就应该在法庭上训斥他,并记录在法庭笔录上。其他FaYanScan都不知道斥责是何时发出的。确实记录在《民事判决书》,这并不宏大。
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下案情:
2014年,原告与FayanScan代表的被告设立的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被告委托该公司代表被告宣传重庆某业主的招投标业务,并向业主介绍。被告的技术优势使得被告能够中标重庆业主项目。如果被告中标,被告将向该公司支付中标价格2%的咨询费。
2015年1月,重庆业主项目被另外两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2015年2月,被告与财团签订了合同金额为《采购合同》。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设立的公司支付了约61万的1%。2017年,被告收到全额咨询费《采购合同》元。2019年8月,原告设立的公司按照简易程序被注销。原告向工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清偿公司债权债务。
2020年1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1%的咨询费及利息。
双方的主要观点:
原告的主要观点:
1、公司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应工商局要求核发《承诺书》。上述债权债务已清偿的说法不属实;2、原告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当然继承了公司。被告是合格的原告;3、被告已中标并收回全部货款,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支付剩余咨询费。
FaYScan代表被告的辩护要点:
1、原告无权起诉,因为公司注销时,未解决的债权转移给股东,股东作为受让人可以起诉原公司债务人;但本案中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已经可以表明索赔已经得到解决。债务,表明公司放弃了对被告的债权,因此原告不能继承公司的债权;2、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被告及财团签署的《采购合同》与原告无关,因《合作协议》要求被告中标重庆业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观点是:既然被告认为原告公司没有做过任何工作,为什么要支付1%的咨询费呢?支付咨询费标志着对原告公司工作的认可。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被上诉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咨询费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
FayanScan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主要观点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官要求被申请人就第一争议点提供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律师提供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核实而提交虚假清算报告的。并依法对其进行清算。公司登记机关受骗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二审法官指出,该规定与本案无关。
被申请人的律师居然说:这篇文章规定,公司被诈骗并注销后,原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责。由此可见,股东也可以向公司债务人追究责任。
法彦扫描惊讶不已。作为律师,当法官询问法律依据时,他实际上承认自己诈骗公司注销公司,他是在“推断”法律规定。
FaYScan认为,即使对方律师拿出了这篇文章的法律依据,也最好不要这么做。
二审法官问道:被上诉人做了什么工作才执行了《合作协议》?
被申请人律师:我们公司做了很多工作,不然对方怎么能和联合体签《采购合同》呢?如果不做工作,对方怎么能付给我们一半的咨询费呢?
是的,和一审法官的观点是一样的。
FayanScan认为,你不能用后来的事实来推断以前没有发生过的事情。这种逻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纵观法律界,二审结果对上诉人有利:1、对方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或者对方无法律依据;2、对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作协议》。
不过,毕竟一审就输了,二审似乎也有不错的效果,但是谁能知道结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