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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分享了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问题。“平民与罪犯重叠”之后,应该“平民与罪犯并跑”或者“先罪犯后平民”。今天我继续给大家分享一下民间借贷涉嫌犯罪后的合同效力问题。
过去,根据我们的普遍认识和司法实践,一旦合同涉嫌犯罪,该合同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合同行为涉嫌犯罪,该合同必须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因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犯罪行为。随着对“民事犯罪与刑事犯罪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率先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自动无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决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第一段明确,涉嫌犯罪是“借贷行为”而非“借贷合同”,合同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在效力问题上,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并不自动无效”,这为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可能。最终认定合同是否无效,仍须严格按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根据该条的规定,不再简单粗暴地认为借贷行为只要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构成犯罪,就认定为无效合同。
那么如何辨别涉嫌犯罪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除了依托上述规定外,还需要掌握本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利益;原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涉嫌民间借贷犯罪中,借款人的单方行为主要涉嫌犯罪。典型犯罪包括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但在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合同一方,而另一方往往是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上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合同无效,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也随之无效。但具有欺诈目的的是合同一方,而不是双方的共同目的,因此在民法渊源中找不到其无效的依据。
刑法调整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民法调整合同双方约定的结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用民法思维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而不是简单地用处罚思维代替,用刑法思维代替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具有简单的犯罪行为。
鉴于刑法和民法调整对象的侧重点不同,有必要对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区别对待。如果只是合同一方的犯罪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仍严格执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最重要的是看合同当事人是否清楚合同无效的原因,或者是否有共同追求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