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修改意见)

2024-03-28 14:02:53 围观 : 781 次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修改意见)

佛法语录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只要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者约定其他财产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妻子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当夫妻关系良好时,没有必要分割财产。但离婚时,从房子、车子到床单被子,都可能是双方都会考虑的。当夫妻离婚时,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这就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关系到离婚后双方的生活质量,一直是矛盾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均可适用;二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适用于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不纳入分割。当双方达成协议后,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如果协议内容规避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则属于规避法律的协议。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协议无效的,财产将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实践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房屋、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区分和区别对待。原则上,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具体处理也可能不同。比如,一架钢琴作为共同财产,自然分配给担任音乐老师的一方更合适。获得钢琴的一方将按钢琴价值的一半折扣补偿对方。双方最大的争议往往是房产分割。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若双方均想取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财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其他财产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关于支付对方房产折扣的经济条件。如果一方想要,可以奖励给一方,并给予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折扣。当事人均不想要该财产的,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拍卖该财产,拍卖所得价款由当事人分割。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男女在农村划定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宅基地审批上享有平等权利,妇女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地、口粮地、宅基地等应得到保护。

以案例阐释法律

案例一:2011年6月,张某与陈某经介绍订婚。由于张氏生产组要分摊土地补偿费,张家可以获得更多补偿,帮助一家人快速“添孩子”。张和陈正在约会。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出城上学,陈某在张家只住了几个月,就回到娘家生活。随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队每人5.87万元的土地补偿费而发生多次争执。2013年,张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夫妻俩在一起时间较短,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在和解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为由,于2014年6月判决两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退还土地补偿费5.87万元,但张某父母拒绝交出,理由是这些钱已经花在了结婚、招待客人、购买家具上。多次请求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取得的共有财产,陈某对该份额享有所有权。张父母以钱全部用于结婚、招待客人、购买家具为由,不予接受。陈某的诉讼获得支持,责令张某父母偿还陈某土地补偿费5.87万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结婚前签订了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元。婚后,原告刘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8.5万元。婚后,原告共偿还贷款.83元。原、被告支付房屋后期费用元。原、被告共同支出装修费5万余元,上述合计金额为元。关于财产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支出的元应为原告、被告的共同财产。根据房屋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金额、婚后装修费用、贷款偿还等情况,将房屋划分如下:位于三丰利民街新新文雅苑1-3号南市区路xxxx房屋属于原告,原告将偿还剩余的抵押贷款;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赔偿元。

法官陈述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之一,减少了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夫妻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保护。负面评价,这里的过错是指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况。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此原则适用于财产分割请求,要求对方获得较小份额的财产。

02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额将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在离婚时可以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应提供证据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合法共同财产。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因为不合法而对小产权房进行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也不会被人民法院分割。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民法典》文章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兼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债务清偿

佛法语录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夫妻间共同债务的清偿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为了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即允许债务人还款,不签字的配偶不必承担还款责任。这种倾向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另一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了配偶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方配偶借的贷款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偿还贷款也是不公平的。如上所述,《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夫妻离婚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个人债务单独清偿。夫妻共同债务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缴纳完毕后,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作出判决。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关于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仅对内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不同意的,离婚双方仍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的金额超过人民法院规定或者裁定的,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以案例阐释法律

案例1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伙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同意离婚。两人就子女抚养费和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就两笔债务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还本付息。董先生无钱还款,希望妻子能与他分担贷款。赵某某认为,这笔贷款是董某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借的,不应该由她分享。另外,对于董某欠村食堂的600元烟酒钱,赵某认为,这是董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该是董某个人的债务,不应该由她承担。由于双方就这两笔债务纠纷不断,赵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处理这两笔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不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用于夫妻双方认可的经营活动,并且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25万元贷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人董某欠村食堂烟酒600元,系被告人因不合理开支而承担的债务。该600元债务系被告人董某的个人债务,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清偿。偿还。

案例二:张某某与吴某某原已结婚,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合同金额《借款合同》,贷款总额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需要,每月固定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欠款200万元尚未归还,张某某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利息共计52万元。邵某某现称该笔贷款为张某某、吴某某的共同债务,要求其共同偿还债务本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为了证明关系的存在,还提交了吴某与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该借款的目的是吴某用于对外借贷。张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按照邵某某付款当天吴某某的指示,该笔贷款已转给非涉案人员尹某某。转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两人借钱给别人赚钱。其中,尹某某系余某某的妻子,因利息差额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审法院认为,邵某向张某提供的贷款有邵某向法院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笔贷款是否应视为张某、吴某的连带债务,并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婚姻期间的家庭情况。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例外。根据邵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在收到邵某转账的当天就将这笔款项转入了尹某的账户。据尹某某供述,这笔钱是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借的。虽然吴某某对此不以为然,但在殷某某提供的账户明细中,却找不到用于向余某某借钱的资金来源账户明细。它反映了与Yu的贷款相关的资金的转移或提取。考虑到吴某某与余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上也有尹某某的签字,因此尹某某也是该借款合同的参与人之一。首先,一审法院认可尹某某称吴某某向余某某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张某某转给其的200万元这一事实。对于吴某某与余某某借款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225万元,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情况,根据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事实,张某某解释称,多出的25万元是预收的贷款金额。月利率比较符合目前民间借贷的通行做法。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张某某向邵某某支付贷款本金、贷款合同利息、律师费共计239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向邵某某支付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24%。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付款义务;驳回邵某的其他主张。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有长期的业务关系。经双方和解,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与陈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号合同,林某承诺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清偿所欠货款及逾期货款损失。后林某未能偿还债务,陈某向法院判决林某及其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是林某的签名。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俩的日常需要。其妻子孟女士既没有签署《还款协议》,也没有事后认可,也没有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和管理。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该债务并非两被告的共同意图。因此,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不予支持”。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认定所欠款项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必须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能够就债务责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达成一致的,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并转移双方约定的债务责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该协议写入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02

由于债权人没有参与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因此该债务承担方式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其他方提起诉讼。一方要求全额付款。

03

债权人以另一案件起诉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且一方实际承担的债务数额超过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所约定的债务份额的。法院判决离婚,超出部分的,实际责任方可以向对方追偿。

《民法典》文章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必需所承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配偶。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各方的,当事人应当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