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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二次取钢板可以医保报销吗(二次取钢板可以医保报销吗多少)

2024-04-27 06:28:58 围观 : 611 次

一审请求魏某向一审法院:1提起诉讼,判令劳务公司支付魏某第二次手术医疗费.93元;2、责令劳务公司支付魏某停职期间工资2500元;3、责令劳务公司支付魏某护理费1800元;4、责令劳务公司支付魏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责令劳务公司支付魏某交通费150元。一审查明,魏某原系劳务公司员工。2018年4月25日,魏某在派出的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台大队食堂操作面条机时,左臂不慎被面条机挤压。2019年4月23日,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寰人社工决字第57号工伤认定书》,确认魏某遭受的意外伤害为工伤。2019年7月5日,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淄劳监字第151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魏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9年10月11日,魏某以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向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9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环劳人中案字第472-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劳务公司向魏某支付伙食补贴288元,-时间伤残补贴。魏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均被驳回。同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还劳任重案字第472-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劳务公司支付魏某医疗费.93元,驳回魏某其他仲裁请求。要求。仲裁裁决生效后,2019年12月31日,劳务公司向魏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1,883.33元。2020年2月27日,韦某因内固定入住桓台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3月13日出院。2020年4月20日,韦某向桓台县劳动人事纠纷申请仲裁委员会以支付工伤待遇为由进行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魏某二次手术费.93元、停职期间工资25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450元,交通费150元。2020年6月22日,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还劳人中案字第80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魏某的仲裁请求。魏某不服判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工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关系应被终止。本案中,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确定,劳务公司应向魏某支付伙食补助费2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元、一次性工伤补助费。相关伤害医疗补助元,一次性医疗补助元。残疾人就业补贴.4元,停职期间工资元,经济补偿金4650元,医疗费.93元,合计.33元。劳务公司已全额支付魏某的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是对工伤职工致残后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的补偿。劳务公司向魏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后,魏某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继续存在。终止后,劳务公司不再有法定义务向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工伤保险关系的魏某支付工伤待遇。因此,魏某向劳务公司请求支付第二次手术费.93元、工资期25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贴450元、交通费15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得到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辩称,魏某请求:1,应重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第二次手术医疗费.93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450元,交通费150元,或者发回重审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5日,魏某遭遇工伤事故。根据医生建议,他的左臂内固定物要在第一次手术钢板固定一年后才能拆除。2020年2月27日,魏先生进行的第二次手术是第一次手术的延续,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的一部分。魏某主张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工伤发生时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即被诉人承担责任。其他上诉理由相同。被诉劳务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某遭受工伤申请仲裁后,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环老人中案第472-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劳务公司应向韦某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据此,上诉人首次提起劳动仲裁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被申请人也缴纳了上诉费。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被上诉人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包括上诉人复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期间工资、交通费、等,故上诉称被诉人不应支付因第二次手术治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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