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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李开始制作电脑病毒,并给它起了一个好听的名字——“熊猫烧香”。之后,他请一位朋友就修改病毒提出建议。雷也是黑客高手。经过研究,他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李根据雷的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程序。但由于其技术原因,修改后的病毒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图标变为花朵;第二,隐藏病毒过程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07年1月,有人在雪地里修改了病毒的源代码。
以上两个问题都没有解决。
2006年12月初,李某在网上兜售病毒,还让王某某等网友帮忙推销病毒。
“猫烧香”病毒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导致自动链接李个人网站的流量急剧增加。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主动提出为李某出售“流量”,并联系张某购买李某网站的流量。收入由他和李平分。
为提高李某网站的访问速度,减少网络拥堵,经与李某商量后,王某以董磊的化名在南昌丰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李某的网站租用了一台2G内存、100MB专线的服务器,租金由李某和王某各承担每月800元。
张某从李某网站购买流量后,将9匹马挂在李某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到李某网站的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拆封后转卖以获取利益。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李共获利165149元,王共获利80000元,张共获利12000元。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和感染,
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关闭了他的网站,再也没有打开过。
2007年2月4日、5日、7日,被告人李、王、张、雷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王、张某退赃后退出全部赃款。李交出了“熊猫烧香”病毒专用工具。
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雷某故意制造计算机病毒,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多个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第二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李、张和雷分别被判处4年监禁、2年6月、2年和1年监禁。律师了解到,这就是国内著名的“熊猫烧香案”。“熊猫烧香”病毒可谓是坏事多多,感染了很多用户的电脑。在这种情况下,
最终,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后果严重的行为。首先,这种犯罪的罪犯一般都是高智商的人。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员、计算机操作管理和维护人员等。其次,本罪的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如果因疏忽大意传播病毒,则不构成本罪。
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手段或情形:一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第三,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熊猫烧香”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案例索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