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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他的妻子有五个孩子。老三三四岁的时候,他就把他收养给姐姐和姐夫。他把户口从张家迁了出来,改名为徐。
后来张与妻子离婚。2019年,张某患上了癌症,感觉自己的时间不多了。8月,在陈某、顾某的见证下,张某制定了遗嘱,并用打印机打印出来。遗嘱内容为:因本人目前遗属有女儿张1岁独自抚养,故自愿将其在XXXX路XX号的全部财产捐给其女儿张1岁,与任何人无关别的。张某、陈某、顾某分别在遗嘱人、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上签名并按手印。后于2019年7月13日因病去世。
对于张氏遗产的分配,几个孩子之间存在分歧,遗产的分割无法进行。张某的女儿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房产归张某所有,其他兄弟姐妹协助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徐某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要求分割张氏遗产。
徐认为他也应该继承张的遗产。他声称自己并不是被收养给姨妈的,只是在他生病期间照顾他,并和姨妈住在一起。14岁时,因初中户籍问题,户口转到姑姑名下,但在姑姑病情好转后,他又回到了父母身边。
而且,徐某还尽到了照顾父亲张某的义务。张生病后,他履行了买药、送饭、洗衣、陪护等义务。即使确定徐某已被姑妈收养,但在父亲生病需要照顾时,徐某履行了更多的赡养义务。
那么徐是否有继承权呢?
首先需要确认徐某与其姑姑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必须登记。不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的,1992年4月1日生效。当时徐已经是成年人了。根据法律规定,它不具有追溯力。徐某与其姑姑、姑父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登记,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定。
徐承认,他从三四岁起就和叔叔、婶婶住在一起。十四岁那年,他将户口迁到叔叔、婶婶的户口,并改姓徐。十五岁那年,他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开始工作。因此,徐某从小就和叔叔、婶婶一起生活,直到参加工作,能够独立生活。双方形成了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被收养后,徐某与张某之间是否还存在继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消除。至此,徐某、张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徐对张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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