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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丢了后果严重(贷款合同丢了影响大吗)

2024-05-04 16:24:00 围观 : 780 次

商品房期房滞销引发的停贷危机正在持续蔓延。就连深圳的豪华前海龙光天景也未完工,业主们也在维权。那么暂停贷款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开发商因无法交付房产而解除合同后,借款人可以停止偿还贷款。2015年8月12日,王忠成与越州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西宁市城东区建设南路66号3号楼66-16号商铺。售价元,建筑面积3736.19,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之前。王忠成首付元,留下抵押贷款7397万元。2015年8月14日,王忠成、王其波、王奇宝与建行青海省分行、岳州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同意王忠成等三人向建行青海省分行借款739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贷款年利率为6.215%;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偿还本息829,227.74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加定期担保,抵押房产为王忠成购买的岳州公司第66-16号商业楼,抵押房产价值147,953,124元。同日,王忠成与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岳州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除抵押外,还规定越州公司应在预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交给王忠成。交接必须经过建行青海省分行书面同意,如果岳州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间接影响建行青海省分行的利益,岳州公司应承担代王赔偿建行青海省分行损失的责任中城。王忠成分六期向岳州公司支付73,983,124元。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向岳州公司支付7397万元。因越州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王忠成等三人提起诉讼,并依据清民初第13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被解除《抵押合同》。截至2017年3月21日,王忠成已偿还贷款本金共计91,709,995.81元,利息6,095,047.89元,尚欠建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本金64,799,004.19元。于是,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忠成等三人与岳州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计算。在实际还款之日之前,应被法院驳回。建行青海省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建行青海省分行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建行青海省分行与王忠成等三人因签署《借款合同》而形成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王忠成与越州公司签订第010-3万构成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原则,建行青海省分行主张王忠成等三人偿还贷款本息并不违法。王忠成等三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不影响其向岳州公司付款。主张返回的权利。王忠成等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后,贷款本息应由卖方返还。最高法第《借款合同》号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终止后,出卖人应当划转购房贷款和购房款。集。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方。

“本案中,越州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导致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案件终止。《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也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终止。根据司法解释前述规定,卖方岳州公司应将所收取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王忠成等三人没有返还义务。并推翻二审判决,对于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模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忠成等人支付房款,岳州公司交付房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建行青海省分行将王忠成等人的贷款金额直接支付给岳州公司,岳州公司实际使用该款项。王忠成等三人没有获得购房贷款,但需要偿还贷款本息。如果涉案合同正常履行,王忠成等三人获得房屋,双方权利义务也可以平衡。但本案中,越州公司却无法交付房屋。由此,合同被终止,导致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处理,王忠成等三人即使对解除合同无过错,仍需承担剩余借款的偿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业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模式下合同的紧密联系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避免因强调单一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本案于2020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修改高法245号),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由于房产无法交付且未完工,买方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或起诉解除合同,然后就不需要继续偿还贷款。如果他在终止前直接终止合同,《抵押合同》暂停贷款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的初步意见是对个人逾期贷款进行标记,但如果通过法院判决证明借款人无过错,可以去掉“逾期”字样,不影响信用报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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