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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吗(不能工作算失业吗)

2024-05-12 15:36:59 围观 : 674 次

公司不安排工作是否可以视为“自愿中断就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工人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本人与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聘用。4.已办理失业保险,有求职要求。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吗(不能工作算失业吗)

工作场所

申请人诉讼请求:支付失业保险金元。

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日到被申请人所在地从事钳工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基础工资。每月3500元。工作期间,应聘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9年1月至4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放假,并每天支付申请人30元生活费。2020年1月,因公司停产,被诉人给全体员工放假回家等待复工通知,并于2020年5月停止发放生活补贴。2021年5月,被诉人开始陆续通知工人要求返回公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返回公司恢复工作。后来,因申请人要办理法律手续,公司要求申请人返回公司工作。申请人希望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同意被诉人先偿还生活费再回去工作,但放假期间被诉人拒绝偿还生活费。这表明,被申请人并不同意申请人返回公司工作,也没有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从而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曾要求被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被被诉人拒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能够恢复生产的情况下通知申请人返岗,也没有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也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法定的“不愿意中断劳动合同的情形”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第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申请人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认为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由于表现不佳,公司安排申请人休假,随后通知申请人复工。

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非自愿中断就业”?

经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日到被申请人所在地从事钳工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工资为每月3500元。公司随后向申请人支付了每天30元的生活费。2021年1月,公司因停产给所有员工放假,并没有要求应聘者重返工作岗位。2021年3月,申请人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不同意解除,仍要求申请人重返工作岗位。申请人声称,只有公司偿还生活费,公司才会同意重返工作岗位。

失业救济金

申请人为该公司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第四十五条第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申请人声明其2021年3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不同意解除,仍要求其重返工作岗位。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且申请人不存在“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情况,故其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领取失业救济金而无法领取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活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取决于双方发生的事实,以及双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或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本案中,申请人以公司未支付生活费、未通知申请人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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