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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有孩子的人可以收养一个孩子,但有两个孩子的收养人不能再次收养,特殊情况除外。事实收养公证书应当载明收养人、被收养人、安置人的姓名、个人基本信息、收养时间等。
有子女的人可以收养子女。如果收养人只有一个孩子,他可以收养另一个孩子。如果有两个孩子,则不能收养,但收养第三代以内的同辈血亲的孩子则没有限制。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30岁或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一千零二条所定限制。
事实收养公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标题为《事实收养公证书》;
2、说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写下收养详情及收养时间;
4、注明公证人、公证机构、公证时间。
私人收养可以登记为户口,但必须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领取收养证明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凭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到计划生育部门缴纳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抚养费。去警察局登记的证明。
请注意,领养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孩子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的疾病;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等举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