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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内。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2、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怎么办?
如果过了约定的离婚冷静期对方仍未来,双方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或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第《民法典》号规定,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离婚证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已经不再离开。如果仍想离婚,必要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身份证原件;
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共同财产证明;
如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
立案大厅符合立案条件并批准立案后,立案法院将发出立案通知书,并根据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向双方发出传票并通知开庭日期。双方到庭后,法庭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举行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裁定“关系确实破裂”作为离婚的合法理由。具体情况是: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的;
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
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且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的。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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