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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适、沉芳于2011年8月5日结婚,2016年2月24日离婚。
2014年6月10日,胡适向李雷(化名)借了23万元,并开出了借条。沉放在欠条上签下了保证人的签名。后因胡适未及时归还贷款,李雷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适、沉放连带偿还借款23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资金被占用的时间。
庭审中,沉放提出如下抗辩:借款的实际使用者是胡适,沉放只是保证人。李雷现在以超过六个月的担保期为由,要求沉放还款。沉放的担保责任已被免除,且李雷已与胡适离婚,故李雷的诉请不予支持。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是男女以婚姻为约束力、具有人身依赖性和混合财产的特殊关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胡适与沉放结婚期间。沉放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字。可以确定以下两点:第一,她知道胡适向李雷借钱的事情;第二,她知道胡适向李雷借钱的事情。第二,在满足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她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虽然沉芳签字为担保人,但基于其与胡适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况,应认定其对该笔贷款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该笔贷款应认定为沉芳之间的连带债务。方与胡适。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贷款金额为23万元,超出了泗阳法院管辖范围内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李雷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法院为何判决借款人沉芳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解读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虽然确立了“债务共担、签名共担”的原则,但并没有并没有完全放弃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大多数夫妻之间客观存在的人身依赖和财产共有的特殊属性,不容忽视或忽视。这个解释的核心实质在于“联合签名”的使用。一种行为的表象背后,考察其是否包含着“共同责任”的表现。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追认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见,本文仅列出了联合签署或事后追认的情况。有两种具体形式可以被视为共同意图的表达。实际情况很复杂,法律篇幅有限,不可能一一列举。比如还有授权签名、授权借钱等形式,都可以认定为有共同的借钱意图。
就本案而言,沉芳签署了胡适出具的欠条,但她并没有以“证人”、“在场人”、“证明人”等身份表示排除连带负担的意思。相反,她明确表示,她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行为,不仅表明其知晓贷款事项,而且表明其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承担贷款的意愿。从普通受赠人的角度来看,可以断定沉放和胡适有共同的表达债务的意图。因此,从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兼顾交易效率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认定本案债务为沉放、胡适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