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吴春红的律师团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吴春红的律师团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吴春红被错判事件
2004年,河南民权两幼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在羁押5611天后,吴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2020年5月31日,吴春红女儿表示,将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1800余万元,拿到赔偿金后会为父亲治眼睛。
16年间,吴春红因“故意杀人罪”3次被判“死缓”,1次被判“无期徒刑”,羁押至今。2020年4月1日,此案再审判改判无罪。
出狱后,吴春红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相关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00多万元。
同时,他要求河南高院在商丘市范围内,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吴春红被冤判16年,失去自由5611天,且在狱中饱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折磨,确实冤枉,要求各种赔偿金和道歉等,甚为理解。
但1800多万赔偿金申请实属天价,估证是历史最高吧,个人觉得有点偏高。而且最终确定的也没有这么高的先例。
比如四川男子陈满,被错判入狱23年,一共被羁押8437天,从1993年到2016年,从29岁入狱到53岁出狱,在狱中过53岁生日。
这23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黄金年龄段,再出来已是年逾5旬的中老年人,确实让人不胜唏嘘。
陈满案是建国以来首次由最高检抗诉纠错、再改判无罪的案件。
我是予小草,我来回答。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食用沾有鼠药面托中毒,一死一伤,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
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认为凶手是吴春华。
法院认为,吴春红为泄私愤,采取投毒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从2005年6月23日至2009年7月6日,吴春红经历了三次被判死缓,三次撤销原判,一次无期徒刑,一次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18年10月3日。这一天,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5月31日,吴春红女儿表示,将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1800余万元,拿到赔偿金会先为父亲治眼睛和头痛病。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一个人没有几个15年,15年监狱生活会改变一个人一辈子的命运,这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
河南一名男子坐冤狱15年,最近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为无罪释放,他出狱后申请国家赔偿1800多万元,
这一案件起源于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两个孩子中毒死亡,自然是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但重大刑事案件不是成为冤案的借口,法律需要的是证据而不是口供。
历史上,我国司法机关偏重口供而忽视证据链的形成,导致办案机关通过嫌疑人的口供寻找证据链,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冤案的发生。
这一案件发生于2004年,经过15年的发展,社会已经出现了巨大变化,一个人在监狱劳动改造,出来还能适应这个社会吗?智能手机和电脑已经普及,进入了信息化时代,15年的监狱生活等于是毁掉了一个人的青春与最美好的时光,这个痛楚不是金钱补偿能够完成的,
1800万是一个天文数字,就目前生活水平,完全可以过上较为富足的生活,所以引发巨大的争议,有几个部分赔偿引发关注,一个是精神赔偿500万元,一个是误工费200万元的,一个是医疗费和伤残补助,精神损失赔偿我国主张是适当性原则,我个人认为很难获得司法支持,误工费等200万元也是存在一些争议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这需要司法进一步的确认。
我个人觉得国家赔偿主要意义在于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给当事人合理的赔偿,毕竟我国没有惩罚性赔偿机制,所以天量补偿很难得到司法支持。美国就不一样,美国法律会有很多的惩罚性赔偿,。
自纽约的德斯柯维奇在16岁时被控性侵同学,尽管DNA证明他无罪,却仍遭判刑入狱,还因此坐了15年的牢,重获自由后,告上法院并胜诉,获得超过4100万美元(约合2.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创下历史纪录。
所以法律应该具有谦抑性原则,嫌疑人就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不能通过某些手段获得口供定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吴春红的律师团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吴春红的律师团队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