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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如何赔偿?
九级工伤严重吗?
九级伤残是法律规定的较轻的工伤伤残等级。总共有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但只要构成伤残,就比普通的轻伤还要严重。
九级工伤如何赔偿?
1、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享受工伤医疗费。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品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工伤保险标准住院服务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但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到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非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紧急救治的,患者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至约定医疗机构救治。异地发生事故,在异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将伤者转至本市约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因工受伤的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当由约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一点。为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办理工伤,办理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机构不予赔偿,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但用人单位或者受伤人员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影响社保基金补偿该期间工伤医疗费用。
2.康复治疗费
因工受伤的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当由约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停薪期间工资
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停工、停薪期不超过12个月的福利。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停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雇主将提供福利。按月付费。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护理费
护理费用=护理人员工资护理时间。家庭成员提供照顾的,按家庭成员实际工资计算;家庭成员无工资或寻求护理人员照顾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护理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不再计算。护理时间根据住院时间长短计算。出院后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继续护理证明的,护理时间按照证明上显示的继续护理时间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需要1人以上护理的,护理人员的数量按照证明上记载的人数计算,但护理人员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人。
5、停工期间护理费用及工资保留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单位派人陪同或者为其提供护理每月按协调地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缴纳陪护费。对是否需要陪护有争议的,应当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标准:上年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停发期-住院天数)40%。
6.生活护理费用
因工受伤职工被认定为伤残、依赖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个级别:生活各方面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方面无法自理、部分生活无法自理。它们是基于50%、40%、40%、30%付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8.一次性伤残津贴
标准是9个月的个人工资。
个人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平均工资60%的,一次性给予伤残补助。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根据受伤职工伤残程度确定,按照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固定月数计算,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终止或终止。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职工8个月平均月工资。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
10.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根据受伤职工伤残程度确定,按照协调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固定月数计算,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终止或终止。5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为:职工16个月平均月工资。职工因工负伤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发放伤残就业补贴;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费减少20%;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1.残疾辅助器具使用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具体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模块化大腿假肢工伤保险最高缴费限额为21600元,建议使用年限为3年;
(三)由工伤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未来的实际费用可以在发生后申报。
12、停职期满至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的工资
从受伤日期到残疾最后一天的前一天计算,乘以您的工资。
13、交通、住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一)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二)长途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高铁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及以下)实际报销;如因特殊情况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骑行,出行前须联系协调地区,经承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际报销。
(三)食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其他地区的人。
(四)市内交通补贴和外地工伤救治食宿费报销期限自到达目的地之日起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陪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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