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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你经常可以听到当事人这样说:你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无效。这个说法对吗?遗嘱真的只有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问题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遗嘱的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公证遗嘱确实需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然而,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不是唯一的遗嘱类型。除公证遗嘱外,法律遗嘱还有多种类型,如自写遗嘱、书面遗嘱、印刷遗嘱等。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书面遗嘱应当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表遗嘱书写,并由遗嘱人、书记员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份。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从上述三项法律规定来看,如果遗嘱不是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遗嘱的效力与是否经过公证无关。对于自己写的遗嘱,只要是由立遗嘱人本人所写,并且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即使该遗嘱没有经过公证由公证人。
对于书面遗嘱、印刷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是如此。公证人的公证从来都不是这些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