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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
1989年,父亲出资购买房产,但无法取得房产证。我母亲于1993年去世,父亲于1994年再婚。婚后,我们和继母关系很好。2017年,房产的房产证终于签发了,上面只写了父亲的名字。2020年,父亲留下了遗嘱,把财产留给了继母。我的父亲于2021年去世,现在我的继母要求将财产转移到她的名下。
其实房子的价值并不高,但这房子是我弟弟妹妹长大的地方,它承载着很多珍贵的回忆。我们不愿意把这个房子单独过到继母名下。我们应该做什么?
——广东刘女士
瑞鑫:
根据第《民法典》号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应按下列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民法典》第1130条:“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刘女士家的房产虽然是父亲购买的,但购买时应是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父母的共同财产;1993年她母亲去世时,因为她母亲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所以50%的份额应该由父亲和两个孩子平分。一人占16.66%,父亲合计占财产的66.66%;而当父亲留下遗嘱时,他只能拥有66.66%的股份有独立决定权,而其他33.34%则无权做出决定。
因此,继母继承的财产份额仅为66.66%,她无权要求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她的名下。